組織章程 |
台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瑠公國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教育及教學品質,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瑠公國中。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
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
四、參與校務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五、派出代表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活動。
六、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七、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八、派出代表參與本市教師會。
九、協助並督促學校改善教學及輔導環境。
十、維護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長為擔任本校正式教師者,凡本校教師並於該年度繳納會費後成為正式會員(代理教師為贊助會員,不具有被選舉權身分。)
第六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九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大會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及維護本會之權益。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一年。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為理事會,互選產生會長一人。監事組織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主席一人。會長、監事主席任期一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十八條 本會工作編組由理事長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長年會費、以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義決。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罷免會長。
四、議決理事會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接納及處理會之建議,並保護會員免受不利或不平等之待遇。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一條 會長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理事會、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
四、總理日常會務。
第廿二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三條 監事主席召集監事會。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ㄧ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經常費:每人每學期三百元整。於九月繳交。
二、會員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學校或政府補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財產狀況映於每學期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每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在期末編造報告送監事會稽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工作計劃及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會長得依會務需要選任 副會長、文書、活動…等教師會幹部協助會務,並經教師會理監事會議同意任命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以及各種辦法,應遵照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