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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宣導事項

  • 重申修正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主要修正重點明定交通費用係屬「補助」性質,「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之票價報支,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為之。」衡量基準,非以合理、便捷為衡量基準。
  • 轉乘點距離辦公地點1,000公尺以內,或乘車點距離居所1,000公尺以內,均不能核發交通費,爰各機關學校均應依上述原則,公平且一致的審核員工交通費。員工如有虛報溢領及居所異動應減發而未主動申報者,經查明屬實,除一次追回已領金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 各校遇有收受餽贈及捐募款之情事,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辦理。
    •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 屬公務禮儀。
      •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 公務員間因生育、喬遷、到(離)職異動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結婚、訂婚、傷病、死亡時所為之餽贈,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
      • 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二百元以下或對機關(構)內多數人為之,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前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 前點第四款之情形,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之朋友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