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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北市瑠公人聯誼會章程

  • 目的:為求退離職人員聯絡方便,照顧無遺,並促進身心健康為本會之宗旨。
  • 名稱:本會名稱為【臺北市瑠公人聯誼會】。
  • 組織:
    • 本會為社團法人性質,當以人員為組織體。
    • 凡瑠公國中退離職人員均可自由參加本會。
    • 凡願參加本會者,只需填註其個人之資料:如姓名、年齡、退休之學校、退休日期、住址、電話、E-Mail等即可。
    • 本會設會員大會,下設會長1人、秘書1人(兼會計)。
    • 會長、秘書及活動組均由出席會員多數決通過產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1次。
  • 經費:
    • 收入部分
      • 原則本會經費由全體會員分攤。
      • 自願捐贈。
    • 支出部分
      • 本會集會時所需茶點費用。
    • 每次會員大會時,會計須製成經費收支明細表,備妥憑證向大會報告認可。
    • 全部經費由會計保管,其收支均由會長、秘書(兼會計)2人共同簽名負責。
  • 集會:
    • 集會地點原則在瑠公國中家長會辦公室。
    • 每年定於12月(校慶日)與6月(畢業典禮)日集會2次,由會長發書面通知召集。
    • 如有重大事故,由會長決定或由會員3人以上,促請會長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 召集會議之通知必須註明時間、地點及討論事項。
    • 大會時由會長任會議之主席,秘書製作紀錄。
    • 每次大會開會時首先應宣讀上次會議紀錄,以求認可,並報告其決議之執行情形。
  • 會員得提請會長發書面通知予會員,以自由參加各項有益身心之活動,例如增進知識或技藝,國內外旅遊等,其費用由個人自理。
  • 會員之權利:
    • 會員於本會開會時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
    • 會員有促請本會依法保護退休人員應有之權利。
    • 會員對會長、秘書有提議罷免之權利。
    • 會員有請本會協助其個人解決危難之權利。
    • 會員有申請自由退會之權利,但年費已繳納者,中途不得請求退費。
  • 會員之義務:
    • 會員應有分攤會費之義務。
    • 會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之義務。
    • 會員所屬學校如需借重會員之長才,應予協助,儘力以赴。
  • 章程之修訂:
    • 本章程未盡之處,經會員提議,得經大會討論決議修正。
    • 章程之修訂,應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的議決通過行之。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