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4年1月21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0111號函
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請考量所屬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一)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二)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即本市核定之雙語教育學校或前導學校)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三)第三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三、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俾利教育部先行掌握需求人數:
(一)請確實檢核後勾選「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其中,參與國教署114學年度「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者,將以國教署核定結果為準。
(二)請確實檢核所屬學校薦送名單,勿與參與國教署114學年度「補助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預計薦送至本部辦理之「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
語教學增能學分班」教師名單重複。
四、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作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
使用,併請就表內「資格檢核欄」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核。
五、各校薦送調查表請於114年2月21日(五)中午12時前免備文至本局雙語推動辦公室,繳交方式如下:
(一)各校薦送調查表「核章版紙本」免備文送聯絡箱(016),並註明「教育局雙語推動辦公室黃老師收」。
(二)各校建送調查表「可修改版本」、「核章掃描PDF」電子檔請寄至bf9996@gov.taipei電子信箱。
(三)為預留時間進行彙整及核對資料函報教育部,請提供正確且完備,並務必準時送達,逾期不受理。
六、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由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一)第一階段(實體課程,54小時):114年7至8月。
(二)第二階段(線上課程,36小時):114年9至12月。
(三)第三階段(實體課程,18小時):115年1至2月。
(四)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6小時):115年7至8月。
七、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國民小學教師:
1、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八、檢送薦送名單調查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