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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立瑠公國中113學年度「傑出表現市長獎」評選實施要點
發佈日期 2025 年 2 月 19 日
發佈單位 訓育組
公告類別 訓育組, 最新消息, 學生事務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02
公告內容

臺北市立瑠公國中113學年度「傑出表現市長獎」評選實施要點

 

一、依據:依教育局113年12月18日北市教國字第1133119385號函辦理。

二、目的:評選本校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於體育、技能、藝能、科學、創作、社團活動、社會或學校公共服務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或其他方面,表現傑出並有具體事蹟者,接受市長親自頒獎表揚,以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三、名額:3(受獎額度為畢業班級數之三分之一,採無條件進位)

四、評選資格:

(一)應屆畢業生中在體育、技能、藝能、科學、創作、社團活動、社會或學校公共服務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或其他方面,表現傑出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被推薦人不得有懲處紀錄(含改過銷過後無懲處紀錄)

(三)獲得傑出表現市長獎之學生,不得兼領其他學業成績優良獎項;同時符合成績及傑出表現兩類市長獎資格者,以成績類之資格請領並占成績類之名額。

六、評選方式:

(一)推薦及申請:推薦名單由各畢業班導師推薦適合人選(每班至少推薦一名),學生亦可自由報名參加。

(二)備審資料準備:1.完整填寫報名表(請自行檢核競賽類別、層級及積分計算後由導師簽名填寫推薦欄)。

2.按順序佐證資料(獎懲紀錄表、公服時數紀錄表、獎狀證明或事蹟證明影本、師長推薦信等,需於右上角註明編號

3.上述資料請迴紋針固定左上角,於430(星期三)中午前交予訓育組。

(三)申請類別:

1.體育類(各項體育競賽項目等)           2.藝文類(繪畫、音樂、語文、影像等)

3.技藝類(家政手藝、生活科技等)       4.科學類(科技、科展、數學等)

5.服務類(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

(四)委員會審查:審查會預計於512(星期12:10召開。每位候選人有3分鐘口試時間(含自我推薦報告及評審問答)。以無記名投票(序位法)擇優前3為本校傑出表現市長獎獲獎學生。

(五)其他說明:1.基於鼓勵各類人才之原則,獲獎人數將與評審說明盡量分配給各類別之學生,惟考量每屆學生表現狀況不一,故以無記名序位法排序為最終結果。

2.備審資料之完整及積分皆為評審考量,然非絕對獲選條件。

 

七、審查規則:

(一)積分標準:

1.競賽類:體育、技能、藝能、科學、創作等,分為校內、北市分區、北市、全國、國際等五級競賽。積分標準如下:

層級 國際競賽
獎項 第一名(特優) 第二名(優等) 第三名(佳作) 其他獎項
個人 40分 30分 20分 16分
團體 10分 9分 8分 7分

 

層級 全國競賽 臺北市競賽
獎項 第一名

(特優)

第二名

(優等)

第三名

(佳作)

其他獎項 第一名

(特優)

第二名

(優等)

第三名

(佳作)

其他獎項
個人 16分 15分 14分 13分 12分 11分 10分 9分
團體 6分 5.5分 5分 4.5分 4.5分 4分 3.5分 3分
層級 臺北市分區競賽 校內競賽
獎項 第一名

(特優)

第二名

(優等)

第三名

(佳作)

其他獎項 第一名

(特優)

第二名

(優等)

第三名

(佳作)

其他獎項
個人 8分 7分 6分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團體 3分 2.5分 2分 1.5分 不採計

 

◎說明:(1)依北市教國字第09933094702號函「採積分制進行評選時,積分之採計,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之比賽為原則。」故積分僅採記國中階段參加由文化部、教育部(含全國科展及國際奧林匹亞競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局、文化局、社會局)所主辦的競賽活動為認定標準,其餘競賽將不列入積分僅供評審參考。

(2)填寫報名表時依類別進行備審資料分類及各類積分計算,並只能選定一個主報名類別,非該類別之積分及資料依然可提供,不算積分僅提供評審最後決選之參考。

(3)同一學年度中相同競賽項目或同一作品,以最高積分擇一採計。

(4)團體競賽2至4人者,依個人獎項計分;5人及以上者,則依團體獎項計分。

2.獲得各類語言檢定、技能及其他專長證照之積分標準:

檢定 全民英檢初級 全民英檢中級 全民英檢中高級及以上 丙級技能

檢定

多益225分以上 多益550分以上 多益785分以上
AMC8「優良」

Good

AMC8「非常優良」

Excellent

AMC8「傑出」

Outstanding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A卷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B卷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C卷

客語能力認證

基礎級、初級

客語能力認證

中級、中高級

客語能力認證

高級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初級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中級、中高級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高級

積分 4分 8分 12分 8分

◎說明:(1)其他語言檢定項目,可參考各項語言檢定等級對照表

(2)同類別語言或技能檢定以最高分者採計

 

3.善行義舉類:

(1)社團活動:擔任社團社長(管樂團、打擊樂團、合唱團)或校隊隊長表現傑出,或參與社團活動表現傑出,經相關教師認證後,每項1分。

(2)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提出獲獎證明或相關佐證資料。例:教育局服務學習績優獎,比照臺北市競賽其他獎項計分。

(3)敬師孝親:提出受表揚證明或獲推薦佐證資料。例:總統教育獎,比照全國競賽其他獎項計分。

(4)助人義行:提出獲獎證明或相關佐證資料。比照臺北市競賽其他獎項計分。

(5)其他:其他方面表現傑出,曾經政府機關明令褒獎者。比照臺北市競賽其他獎項計分。

 

(二)審查流程:

1.書面備審資料確認

2.候選人3分鐘口試時間(含自我推薦報告及評審問答)

3.評審委員候選人資料、表現及依各類別入選狀況進行討論

4.評審委員以無記名投票(序位法)選出3獲選者

5.會議記錄陳核後公布獲選名單

 

八、本評選實施要點經評選辦法審查會討論通過後,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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