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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教學相關法規

相關法令要多留意喔~~

 

♦研習規定~教育人員每年參加相關研習(含進修活動)之時數規定如下:

1 、環境教育研習(教師):每年度至少 4 小時。(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2 、輔導知能研習(教師):每年度至少3小時。(學生輔導法第14條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3 、家庭教育研習(教職員工):每年度4 小時。(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3項:「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註:教育部函釋家庭教育法所定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定義範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4 、特教知能研習(教職員工):每年度 3 小時。(特教評鑑指標要求)(臺北市教師每年6小時)

 

5 、性別平等研習(教職員工):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教師每年度參加4小時教師研習。

 

6 、生命教育-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教職員工):每學年須達3小時。

 

7、家暴防治研習: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0 條)

 

8、兒童權利公約研習(CRC):每年度至少 4 小時。

 

9 、急救教育研習(教職員工):每年度 4 小時(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5 條)

 

10、資安教育訓練(教職員工):每學年 3 小時。(資通安全管理檢核要點)

 

11 、交通安全教育:核心課程研習每學年至少 4 小時(交通部 109 年度年終視導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 安全改進方案』)

 

12 、職安訓練:每人每三年至少須參加3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 條、第 33 條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

 

13、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每二學年 18 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