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評會設置要點

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發布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 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教師之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 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 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查事項。
    • 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 關於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

    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辦理。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 當然委員三人: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 選舉委員十四人:由全體教師(含兼行政之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至少三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每一任期之委員,得於每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第一次校務會議選出。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 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本會對議案之審議原則:
    • 法定原則:
      • 審查長期聘任-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聘期由本會統一訂定之。
      • 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及第八款(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事項-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 一般事項-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 聘任教師之甄選原則:
      • 公告本校教評會選聘教師作業要點及各科缺額。(教務、總務、人事)
      • 本會就教師資格審查。(人事室協辦)
      • 本會依各科缺額類別分組,討論評分要點及分工。
      • 口試、試教(由教務處主辦)。

        試教前得依各科分別聘請本校教師擔任教師甄審委員會委員。

      • 統計分數並排序討論錄取人選(教務處)。
  •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本委員會之職務時,以公假處理。

  •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 本會未依法所作成決議無效,應重新召開會議依法決議。
  • 本會運作時發生疑慮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