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選舉委員票選辦法

  •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 本校設委員11人,除教務處、學務處、輔導室、人事室等處室主任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6人,由全體教師中推選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之,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委員6人由全體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選出,以得票數最多前6名當選為委員(並需符合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為必要條件下依序決定),得票數前第7至第11名為候補委員(5名),委員之任期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
  • 本選票以無記名圈選候選人方式,每人最多圈選3人。
  • 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 附錄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8條︰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 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 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