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選舉委員票選要點
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
教師評審委員會選舉委員票選要點
105年8月24 日校務會議修正
- 依據: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 本會選舉委員14人由全體教師(含兼行政之教師但不含代理、代課教師)選舉產生。
- 本選票以無記名圈選候選人方式,每人限圈選7人,以得票數前14名當選為委員,得票數前15至21名為候補委員(7人),當然委員〈校長、教師會代表、家長會會長〉不列入候選名單。共計委員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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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選委員任期一年,自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
- 另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1/3以上。
前述代表選出後所組成之委員會如有不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時,依選舉票數高低取捨,以便所產生之代表數合於規定。
-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教評會職掌:
- 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之初聘免經 審查。
- 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 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查事項。
- 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 關於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 其它依法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